昆明信息港訊 記者江楓 通訊員艾相宰 “此樹是我栽,此路是我開,要想從此過,留下買路財?!边@是古代小說里常見的打劫場景。而景洪市人民法院近日判決的一起案件里,幾名罪犯的犯罪手法,居然與此驚人地類似,好在,落網(wǎng)的幾人都被判刑了。
2016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彭某某和小某(在逃)、小某某(在逃),駕駛車輛在景洪市允大公路八分場附近,將被害人孔某某駕駛的裝有生豬的貨車攔停,索要錢財未果后,將孔某某連人帶車帶至路邊的空地旁,用其電話向貨主龐某某索要錢財,龐某某將35000元現(xiàn)金匯入彭某某使用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內(nèi),幾人才將孔某某放行。
2016年5月30日凌晨,唐某某、彭某某、巖某、盧某和小某又駕駛車輛,在景洪市允大公路八分場附近將被害人巖某駕駛的裝有生豬的貨車攔停,索要錢財未果后,又將巖某連人帶車帶至路邊的空地旁,用其電話向貨主索要錢財,貨主將9900元現(xiàn)金存入唐某某使用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賬戶內(nèi)后,他們才將巖某放行。
同年7月9日凌晨2時許,公安民警在景洪市嘎灑鎮(zhèn)曼勉村收費站,將正在打砸顏某車輛的巖某抓獲;同日22時許,警方又在嘎灑鎮(zhèn)衛(wèi)生院內(nèi)抓獲唐某某、彭某某等人,在景洪市告莊西雙景抓獲盧某。
景洪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唐某某、彭某某、巖某、盧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攔堵非正常營運貨物的車輛,以要挾的方法,向貨主索要錢財,其中,唐某某、彭某某參與作案二起,涉案犯罪金額為44900元,數(shù)額較大;巖某、盧某參與作案一起,涉案犯罪金額為9900元,數(shù)額較大。
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據(jù)四名被告人在各自參與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應該進行相應的處罰。唐某某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再犯,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鑒于唐某某、彭某某、巖某、盧某在庭審中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jù)此,該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巖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盧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