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訊(昆明日報 記者趙春梅)在第31個“6·26”國際禁毒日即將到來之際,昨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省高院)召開打擊毒品犯罪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了全省法院依法打擊毒品犯罪的基本情況,2017年全省法院共新收毒品犯罪案件7137件,今年前5個月新收毒品犯罪案件3188件。同時發(fā)布了10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據通報,2017年全省法院(一審)毒品案件占刑事案件的17.64%,截至今年5月,全省法院(一審)毒品案件占刑事案件的18.84%。此外,2017年全省法院共新收毒品犯罪案件7137件,審結7239件(含上年度舊存案件),判處罪犯8357人;今年前5個月,全省新收毒品犯罪案件3188件,同比增長11.94%,審結2572件。
“毒品犯罪刑事審判工作歷來重視案件質量?!笔「咴焊痹洪L李雪松介紹,為發(fā)揮每一級審判程序的職能作用,確保案件辦理質效,今年,省高院對《刑法》第六章第七節(jié)九個條文規(guī)定的毒品罪名,已經完成系統(tǒng)、全面的證據指引規(guī)則的制定工作,這在全國法院系統(tǒng)尚屬首次。
與此同時,全省法院將繼續(xù)嚴懲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販賣毒品等源頭性犯罪,嚴厲打擊毒梟、職業(yè)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繼續(xù)加大對多次零包販賣毒品、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毒等犯罪的懲處力度,注重適用罰金刑、沒收財產刑,加大執(zhí)行力度,消除犯罪分子再犯可能性;并繼續(xù)嚴厲打擊因吸毒誘發(fā)的殺人、傷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
部分案例
男子網上聯(lián)絡運輸毒品被判刑
2016年7月,邊某某、王某某在網絡上加入一個網名“賣腎”的QQ群,為賺取好處費受他人雇傭分頭交接運輸毒品。同年7月30日,王某某乘坐客車從云南省孟連縣至昆明市,途經玉溪市元江縣青龍廠檢查站接受檢查時,民警從其身上查獲一張寫有地址、快運單號的紙條,并在其手機里檢查到一條已發(fā)送的內容為“兄弟不好意思,這幾天一直不確定干不干,現在我確定了我干”的短信。
察覺可疑的民警遂將王某某帶往紙條上寫明的昆明某快運部,并根據快運單號查獲一輛藏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2799克的電動車。此時,邊某某來到快運部詢問從孟連縣發(fā)來的電動車到了沒有,正好是藏有毒品的電動車,民警遂將邊某某抓獲。
本案由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邊某某、王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主觀上明知是毒品,客觀上實施了運輸毒品的行為,已觸犯刑律,均構成運輸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二人在事前并不相識,均通過網絡與他人接觸后,為賺取好處費,受雇傭運輸毒品,行為積極。據此,依法對邊某某、王某某以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00元。
男子販毒再犯累犯被判無期徒刑
只有小學文憑的丁某某家住四川省敘永縣,在1991年因犯盜竊罪被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零6個月,刑滿釋放后,在2003年10月21日,又因犯搶劫罪被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2012年4月18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昆明市呈貢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013年11月28日刑滿釋放。
但丁某某并沒有就此停手,2016年4月25日1時許,丁某某在昆明市呈貢區(qū)金龍超市門口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民警當場從其身上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計凈重13.2克。后民警在其租住的房間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計凈重335.4克,電子秤一臺等物品。
本案由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丁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為牟取非法利益出售毒品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依法懲處。丁某某主觀惡性大,且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據此,對被告人丁某某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