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訊(昆明日報)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懲戒機制,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lián)合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fā)〔2016〕33號)、《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等9部委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zhí)行人實施聯(lián)合懲戒的通知》(法〔2016〕285號)、《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lián)合懲戒的備忘錄》(發(fā)改法規(guī)〔2018〕457號)等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昆明市行政區(qū)域內對嚴重失信主體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懲戒,適用本實施細則。
?法律法規(guī)對嚴重失信主體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中有限制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嚴重失信主體,包括:
?(一)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被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
?(二)被司法機關依法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的;
?(三)被市場監(jiān)管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列入經(jīng)營異常名錄的。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lián)合體共同參加投標活動的,應當對所有聯(lián)合體成員進行失信信息查詢。聯(lián)合體中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成員屬于嚴重失信主體的,聯(lián)合體視為嚴重失信主體。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公共資源交易包括:
?(一)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
?(二)政府采購、藥品及醫(yī)用耗材集中采購;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礦業(yè)權出讓,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chǎn)交易;
?(四)其他涉及公共、公益項目的交易活動。
?第五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實施細則。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共享聯(lián)動,共同做好失信懲戒工作。
?第六條 對嚴重失信主體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中的懲戒實行記錄期限制度,超過記錄期限的不予懲戒。
?第七條 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記錄期限為失信黑名單懲戒期限。
?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單,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已經(jīng)明確規(guī)定行政處罰期限的,記錄期限為行政處罰期限;沒有明確的,記錄期限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被處以警告、罰款的,記錄期限為6個月;
?(二)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記錄期限為12個月;
?(三)被處以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zhí)照的,記錄期限為暫扣或者吊銷之日起24個月。
?嚴重失信主體同時被處以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政處罰的,記錄期限為每種行政處罰記錄期限的總和。
?按照上述原則仍不能確定記錄期限的,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八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中采用綜合評估法評審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評標辦法中明確按照下列規(guī)定實施懲戒:
?(一)記錄期限為6個月以下的,在綜合評分的基礎上減5分,為其綜合評分的最終得分;
?(二)記錄期限超過6個月至12個月以下的,在綜合評分的基礎上減10分,為其綜合評分的最終得分;
?(三)記錄期限超過12個月至24個月以下的,在綜合評分的基礎上減15分,為其綜合評分的最終得分;
?(四)記錄期限超過24個月的,在綜合評分的基礎上減20分,為其綜合評分的最終得分。
?第九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中采用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審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評標辦法中明確按照下列規(guī)定實施懲戒:
?(一)記錄期限為6個月以下的,在詳細評審得分基礎上減15%,為其詳細評審的最終得分;
?(二)記錄期限超過6個月至12個月以下的,在詳細評審得分基礎上減20%,為其詳細評審的最終得分;
?(三)記錄期限超過12個月至24個月以下的,在詳細評審得分基礎上減25%,為其詳細評審的最終得分;
?(四)記錄期限超過24個月的,在詳細評審得分基礎上減30%,為其詳細評審的最終得分。
?第十條 招標(采購)代理機構存在失信行為的,記錄期限內招標人(采購人)不得委托其辦理招標(政府采購)事宜。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存在失信行為的,記錄期限內不得抽取其參與昆明市公共資源交易評標活動。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4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