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余某家住昭通市鹽津縣,家中的兩層磚混結構住房修建于2006年4月。同年7月,豆沙鎮(zhèn)發(fā)生5.1級地震,位于震區(qū)的許多民房不同程度被損壞。2016年3月,吳某組織挖掘機在余某房屋地基下方11.5米處的緩坡型土地上開挖土方,并平整地基修建畜圈,形成了一條長31米、寬9米,開挖坡腳高度最高處為2.8米的屋基場壩。
吳某施工時,余某正在外務工。2016年8月,余某及家人回家后發(fā)現(xiàn),其家中住宅地基出現(xiàn)下移,房屋墻壁出現(xiàn)多條裂縫,院壩地面也有明顯裂口。一家人察看后認為,家中房屋受損是吳某在坡下開挖地基所致,遂要求吳某賠償,但雙方協(xié)商未果。
2016年12月,余某申請司法鑒定機構對房屋受損情況進行鑒定。鑒定機構經(jīng)現(xiàn)場勘驗后出具鑒定意見:余某房屋及附屬設施損傷的原因,是吳某隨意開挖邊坡,破壞了邊坡穩(wěn)定,導致坡體產生滑動趨勢所致。拿到鑒定意見書后,余某到鹽津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吳某賠償房屋受損修繕費用6289.6元、陡坡墻體抗滑工程費用25.16萬元、司法鑒定費8000元。
【庭審】一審法院認為,余某的房屋受損與吳某開挖邊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吳某應賠償余某的損失。據(jù)此,一審法院判決由吳某賠償余某抗滑工程費、房屋加固修繕費、司法鑒定費等合計26.65萬元。
吳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吳某認為,一審判決依據(jù)余某單方面申請的司法鑒定意見,材料不真實、不充分、不全面。2006年7月22日當?shù)卦馐苓^地震災害,整個區(qū)域房屋不同程度受損,余某的房屋在案發(fā)前就已經(jīng)損壞;且雙方乃至整個片區(qū)均處于滑坡泥石流區(qū)域,鑒定意見未結合歷史狀態(tài)、環(huán)境影響等全面分析綜合判斷,鑒定結果是不真實的。
綜合雙方主張,二審法院認為,吳某應當預見在邊坡下方開挖地基的行為可能導致坡體下滑,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余某房屋損害的主要原因是該區(qū)域處于滑坡地帶,地震、雨水等因素均可能導致災害的發(fā)生,吳某的開挖行為是一個誘發(fā)因素,一審判決由吳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明顯與其過錯不相當。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酌情確定由吳某承擔余某房屋損失26.65萬元25%的賠償責任,賠償余某6.66萬元,由余某自行消除危險。
【釋法】云南劉胡樂律師事務所律師蒙彥鈞表示,該案中,余某的房屋處于地震、滑坡地帶,還曾在2006年遭遇過地震災害,本身就極易遭受損害,因此,吳某的開挖行為并非是造成余某房屋受損的惟一作用力,一審判決吳某承擔全部責任忽略了該重要事實,因此,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予以改判。(云南日報 記者陳燕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