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昭通中院公開審理昭通市交通建設投資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jīng)理、董事長李升翔受賄、挪用公款一案,公訴機關指控李升翔利用擔任鎮(zhèn)雄縣委副書記、昭通交通公司總經(jīng)理、董事長職務便利,先后非法收受賄賂471萬元,挪用1450萬元公款借給個人使用。法庭上,李升翔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指控李升翔受賄471萬
昭通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李升翔利用擔任鎮(zhèn)雄縣委副書記、昭通市交通建設投資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交投公司)總經(jīng)理、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先后為蔣某、李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工程合作、工程招投標、昭通交投下屬子公司工程招投標、資金流動及人事任免過程中,為他們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蔣某、李某等人賄賂款共計471萬元。
2007年,李升翔擔任鎮(zhèn)雄縣委副書記期間,蔣某、李某承包鎮(zhèn)雄縣試驗中學建設,找到李升翔幫忙協(xié)調(diào)及投資過程中的關系,送給李升翔2萬元。
2009年,李升翔從鎮(zhèn)雄縣人大常委會主任調(diào)到昭通交投任總經(jīng)理,2013年任昭通交投董事長。
2012年,蔣某、李某等人在承建昭通某工程項目時,約定給李升翔16%的空股,在李升翔的幫助下,蔣某、李某等人以四川某建筑公司的名義中標了這個工程項目。
2014年底工程完工后,2015年在清算中,蔣某、李某約定,每人給李升翔80萬元的利潤,合計160萬元,他們卻沒有錢支付給李升翔。2016年底,蔣某、李某和李升翔商定,每人應當付給李升翔80萬元作為本金,以每月為2分利息支付給李升翔。
2012年4月,昭通交投出資1800萬元與其他自然人成立昭通市交投昭陽區(qū)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昭陽小貸公司),李升翔任法定代表人,李某任總經(jīng)理助理。
2012年底,經(jīng)公司股東會決定,將昭陽小貸公司承包給李某經(jīng)營,承包期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此過程中,李升翔為李某資金流動、經(jīng)營決策等方面提供便利,為此,2012年中秋節(jié),李某送給李升翔2萬元。
2013年中秋節(jié),李某又送給李升翔1萬元過節(jié)費。2013年春節(jié),李某送給李升翔20萬元過年錢,為規(guī)避組織調(diào)查,2017年中的一天,李升翔退還李某20萬元。
2011年3月份,張某、李某某(李升翔的兒子,占有30%股份登記在何某的名下)等人在昭通成立了一家房地產(chǎn)公司。
2011年8月,昭通交投通過拍賣取得了昭通中心城市一塊土地開發(fā)項目,之后,昭通交投與張某等人注冊的房地產(chǎn)公司合作,當李升翔得知其兒子在該房地產(chǎn)公司持有30%股份,決定讓其兒子退股,退股后,張某決定將這30%的股份讓李升翔持有。張某提出,讓昆明某建筑公司名義中標負責施工建設,取得了李升翔的同意。
張某送給李升翔30萬元,樓盤建好銷售后,2016年初,張某將樓盤分紅利潤200萬元分給李升翔,李升翔表示:自己現(xiàn)在不缺錢,這200萬元讓張某繼續(xù)使用。之后,張某將這200萬元以年息30%借給他人。
2017年初,張某將200萬元本金及45萬元利息送給李升翔。為規(guī)避組織調(diào)查,2017年中的一天,李升翔退還了張某200萬元。
2011年9月,昭通交投投資建設混凝土攪混公司,后將混凝土攪混公司承包給周某經(jīng)營,在這期間,李升翔為攪混公司推銷混凝土,為此,周某先后送給李升翔40萬元。為規(guī)避組織調(diào)查,李升翔退還了周某40萬元。
李升翔在擔任昭通交投董事長期間,下屬趙某為感謝李升翔在工作上幫助,每到過年,趙某先后7次送了李升翔7萬元過年錢。
公款1450萬借給個人使用
2012年7月,李升翔將攪混公司公款450萬元借給個人秦某。案發(fā)后,辦案機關將這450萬元追回。
2014年,李某想購買鎮(zhèn)雄的房子,李某向昭通交通借款100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 李升翔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對在鎮(zhèn)雄建房并出售獲利的事實向組織作虛假說明;違反廉潔紀律,收受他人禮金,縱容、默許其子在其管轄的建設工程項目中從事經(jīng)營活動;違反工作紀律,未經(jīng)批準向李某承包的交投公司下屬小貸公司增資擴股和收購股權。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挪用公款借給他人,涉嫌挪用公款犯罪。李升翔主動投案,主動交代受賄事實,主動退贓,應當認定為自首。
法庭上,李升翔說,當年借這筆款時,是公司領導班子研究決定同意的,借出去的錢是要收取利息的,按照當時年利息24%,這個利息還是比較高的,也是為了公司利益。后來,收回了本金1000萬元,還了90萬元利息。
2017年上半年,李升翔聽說審計部門要對昭通交投及其子公司進行審計,他覺得事情不妙,心理很不踏實,就將之前收受的錢分別退還給送錢人。法庭上,李升翔說:“我心想,在審計來之前,主動把那些錢退還了,自己說話也會硬氣一些?!?/p>
李升翔在最后陳述時說:“我將認真認罪悔罪,對不起黨和組織多年來對我的培養(yǎng),對不起我的家庭。我剛到昭通交投工作時,可以說是白手起家,在當?shù)攸h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如今昭通交投發(fā)展為上百億的企業(yè),我在工作中,曾多次受到黨委、政府的肯定,我說這些不是為了將功補過,請求法庭考慮我自首,積極退贓等情節(jié),給我從輕處罰?!?/p>
本案將擇日宣判。(春城晚報-開屏新聞 記者柏立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