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是昆明一家大學2006級的學生,2008年國慶期間,班主任統(tǒng)計節(jié)假日去向時,周某填了“留?!薄?008年國慶節(jié)放假是從9月29日到10月5日,9月29日放假后,周某騎著一輛自行車就離開了學校,但直到10月6日其他學生收假上課了也不見他的蹤影。10月7日,學校還聯(lián)系不上周某,就向公安機關報了警。
2018年7月4日,整整10年后,周某仍未找到,被法院宣告死亡。
周某的父母認為,兒子在學校讀書,于9月29日后就下落不明,但學校于10月7日才向當?shù)毓矙C關報案,10月8日才與兩人聯(lián)系,錯過了最佳尋人時間,故學校存在嚴重的監(jiān)管疏忽,應承當相應的侵權責任。于是,周某的父母將其就讀的大學告上法庭,要求學校賠償各項損失費用(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差旅費)共計521776元。
五華法院審理認為:周某失蹤至被宣告死亡的整個過程中,該所大學雖未在第一時間到公安機關報案,但該行為不是導致周小某被宣告死亡的原因。
該大學是一所三本院校,對學生實施有限管理,無法律明文規(guī)定高等院校對于留校學生需要每天點名查看,其管理方式并無明顯不當,未違反國家相關強制性法律規(guī)定,且該大學在發(fā)現(xiàn)周小某失蹤后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配合周某父母積極尋找,已盡到學校教育機構合理的管理及注意義務,因此該大學無過錯。
這個案件中,雖然法院認定學校無過錯,但該學校為了安撫學生家長的悲痛情緒,也為了化解糾紛,自愿給予周某父母一次性經濟補償50000元。
這個案件判決以后,周某就讀的這所學校對管理上進行改進,每天晚上都進宿舍檢查學生情況,并制定了近乎軍事化管理的嚴格出入校規(guī)章制度。
周某的父母雖然痛失愛子,但看到學校在學生管理方面確實有改進,兩位老人將5萬元的撫慰金返還給了法院。
這個案例中,周某失蹤10年后,雖然人仍未被找到,但2018年他被宣告死亡。何為宣告死亡?
依照《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包括因戰(zhàn)爭而下落不明的,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算),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算),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宣告死亡的制度設計主要用于解決失蹤人的民事法律關系問題。(五華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