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收入和財產不再是低保認定唯一標準,將“因病致貧”“因殘致貧”等剛性支出負擔過重、影響基本生活的支出型貧困家庭納入救助范圍;準入門檻放寬,財產核查標準上限提高為原來的4倍……
昨日(10月22日),廣東省民政廳黨組書記、廳長卓志強帶隊上線“廣東民聲熱線”時發(fā)布最新消息,省民政廳印發(fā)《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認定辦法》,改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托穩(wěn)兜實民生底線。
“保人”和“保戶”相結合
卓志強介紹,全省現有城鄉(xiāng)低保對象139萬人,其中城鎮(zhèn)16萬人、農村123萬人,月人均城鄉(xiāng)低保標準分別為810元、680元,均比去年提高80元;月人均城鄉(xiāng)低保補差分別為619元、311元,比去年分別提高49元、36元。
今年9月1日起,《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開始實施。作為《實施辦法》的配套措施,10月18日,省民政廳印發(fā)《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認定的具體指導標準,完善低保家庭貧困狀況評估指標體系。
“這兩個文件將低保覆蓋范圍從收入型貧困家庭向因病、因殘、因學等剛性支出負擔過重、影響基本生活的支出型貧困家庭擴展,對對象界定更合理、覆蓋范圍更廣泛、認定方式更科學、審核程序更規(guī)范、群眾辦事更方便。”卓志強指出,文件對廣東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安排做了改革創(chuàng)新,打通了低保制度落實過程的梗阻障礙,讓更多的困難群眾共享改革發(fā)展成果。
卓志強具體介紹,兩個文件合理界定“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范圍,明確“法院宣告失蹤人員”等4類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并進一步擴大特殊困難人員單獨申請低保的范圍,做到“保人”和“保戶”相結合。
明確家庭收入和財產不再是低保認定唯一標準,綜合評估低保申請人生活綜合狀況,把“因病致貧”“因殘致貧”等剛性支出負擔過重、影響基本生活的支出型貧困家庭納入救助范圍。
采用“信息化核對+生活狀況綜合評估”的雙重核查機制,完善救助對象認定方式。制定一系列客觀、易判斷的指標評估家庭貧困程度,減少人為干擾和行政風險,使低保對象認定更加公平公正。低保對象經濟狀況改善后不再符合低保條件的,主動到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申報的,可延長發(fā)放6個月保障金。
針對“人戶分離”核查難題,明確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可以委托申請人家庭成員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入戶調查核實。另外,明確建立回避制度,最大程度地杜絕人情保和關系保。
群眾向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向省內居住地任一社會救助窗口提交申請材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信息化核對、網絡預約、進度查詢等便民服務,推動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核審批全流程信息化。
熱點解讀
財產核查標準上限提高為原來的4倍
《實施辦法》規(guī)定,最低生活保障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通過申請人申報、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的方式確定;并規(guī)定了特殊人員單獨提出申請的方式。
根據《認定辦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的內容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其中,“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四大類?!凹彝ヘ敭a”是指家庭擁有(含接受繼承、贈與)的全部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基金)和實物財產(不動產、機動車輛、營運船只、大型工程機械等)及其他應當計入家庭財產的項目。
多項收入不再計入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范圍。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礎養(yǎng)老金,殘疾人兩項補貼,老年人高齡津貼,義務兵優(yōu)待金,優(yōu)撫對象的優(yōu)待金、生活補貼,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見義勇為獎勵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家庭成員賬戶中屬于扶貧“三保障”到戶資金的,不計入家庭金融資產。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認定辦法》規(guī)定,核對發(fā)生時,家庭成員名下金融資產的人均金額(市值)不超過當地24個月低保標準;與2014年規(guī)定的“不超過當地6個月低保標準”相比,提高了財產核查標準上限,進一步放寬認定門檻。同時,還應符合: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動產(含住宅、公寓)總計不超過1套(棟)且名下無非居住用途不動產(含商鋪、車庫等),名下均無機動車輛,名下無商事登記信息等條件。
綜合評估家庭月人均收入作為認定依據
《認定辦法》充分考慮因病、因殘、因學、因老、義務兵役等特殊家庭結構的實際困難,通過扣減必要的剛性支出,放寬這些特殊群體的準入條件。
在具體操作上,《認定辦法》規(guī)定,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指標以申請家庭申請前6個月平均收入為基礎,根據家庭結構和生活狀況對家庭月平均收入,按照評估指標(以“當地1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作為各指標計量單位)進行增加或減除,將增減后的家庭月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出綜合評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作為認定申請家庭是否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依據。
低收入家庭中的特殊殘疾人可單獨納入低保
《認定辦法》規(guī)定,經信息化核對與綜合評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財產狀況符合規(guī)定,綜合評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月低保標準的,以家庭為單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經信息化核對與綜合評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財產狀況符合規(guī)定,綜合評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達到當地月低保標準、但不超過當地低收入標準的,家庭成員中的成年無業(yè)重度殘疾人及三級、四級精神殘疾人和智力殘疾人可單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失能人員等特殊困難成員,該成員可按低保標準的一定比例提高保障金額。申請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不同或戶籍類型不同的,按照審批地適用的經濟和生活狀況核對評估標準執(zhí)行,以審批地的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標準計算保障金。(廣州日報 全媒體記者湯南 通訊員胡志慧 莫冠婷 靳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