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為依法科學有序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全市社會大局安全穩(wěn)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現將依法履行疫情信息登記報告義務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各級政府發(fā)布的防控疫情的決定、公告,自覺接受疾控機構、醫(yī)療機構、社區(qū)(村)采取的有關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主動如實報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有關情況,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或者違反隔離、治療有關規(guī)定,出入公共場所,參與人員聚集活動,故意傳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疫情傳播,情節(jié)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人員,引起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民宿和日租房、出租房等具有租賃性質的房屋出租人不按規(guī)定申報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賓館、酒店、旅館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guī)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處理,發(fā)現承租人、旅客來自疫情嚴重地區(qū)等信息未主動報告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企業(yè)應當履行主體責任,如實登記復工人員身份信息、旅居史、接觸史,每日監(jiān)測員工身體狀況,發(fā)現疑似癥狀及時報告,對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時起,截至2月10日18時前,尚未登記報告有疫情嚴重地區(qū)旅居史、與確診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觸史等在昆人員必須主動向當地疾控機構登記報告,對拒不履行登記報告義務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
昆明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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