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武定縣法院對李某等25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依法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李某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二十萬元,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被告人畢某東、高某、杜某、李某金等24人分別判處十四年到八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以被告人李某為組織者、領導者,畢某東、高某、杜某、李某金等為積極參加者,段某、張某國、宋某鑫等人為其他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先后實施了聚眾斗毆、敲詐勒索、開設賭場、非法采礦、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搶劫、故意傷害等犯罪行為及其他違法行為。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糾集他人以團伙形式有組織地通過非法采礦、開設賭場、敲詐勒索等犯罪行為攫取非法利益、搶占社會資源;通過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暴力行為炫耀其團伙勢力,進而仗勢橫行鄉(xiāng)里,稱霸一方;利用非法攫取的財物支撐團伙發(fā)展,逐漸形成了結構穩(wěn)定、具有組織紀律的違法犯罪組織。該組織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秩序,影響極其惡劣。被告人李某作為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對其組織、領導的犯罪及其成員為該組織利益實施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其余被告人分別參與該組織實施部分的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閔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