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jīng)理李新華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四川省德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guān)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新華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德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李新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利用自己原職權(quán)、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wù)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依法應(yīng)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李新華簡歷
1969.03-1972.03 云南生產(chǎn)建設(shè)兵團一師六團班長、排長;
1972.03-1975.09 昆明工學(xué)院化工系讀書;
1975.09-1977.02 云天化建設(shè)指揮部設(shè)備組采購員;
1977.02-1978.11 云南天然氣化工廠團委負責人、團委書記;
1978.11-1985.06 云南天然氣化工廠制袋車間、硝銨車間、尿素車間主任;
1985.06-1992.02 云南天然氣化工廠副廠長;
1992.02-1995.06 云南天然氣化工廠廠長;
1995.06-1997.03 云南天然氣化工廠廠長、黨委書記;
1997.03-2001.12 云天化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黨委副書記;
2001.12-2002.04 云天化集團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2002.04-2003.01 云南省省長助理;
2003.01-2007.04 云南省副省長;
2007.04-2013.07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jīng)理、黨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