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收費管理工作,5月9日,《云南省教育廳 云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印發(fā),就各級各類學校和幼兒園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收費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類學校學費不得跨學年或?qū)W期預收,各類幼兒園保教費不得跨學期預收。未開學或未開課不得提前收取學費,各學校收取的春季學期學費應當綜合考慮疫情影響因素,結(jié)合教學計劃完成情況確定。幼兒園開園復課后方可收取保教費、伙食費,復課當月保教費、伙食費按照實際在園天數(shù)計算收取,不得收取未在園期間的保教費和伙食費。
二、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或?qū)W期預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費。住宿費按照每學年10個月(每學期5個月)計算,在校住宿時間15天及以上、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15天以下的按半個月計算。已按學年(學期)收取的住宿費,各校應根據(jù)學生實際住宿時間進行清算,多余部分要在學期結(jié)束時及時退還學生。
三、各地各校要認真貫徹落實《云南省教育 云南省財政廳轉(zhuǎn)發(fā)教育部財務司 財政部科教和文化司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學生資助工作等2個文件的通知》,全面落實好各項學生資助政策,加大對患病和受到疫情影響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
四、學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義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不得違規(guī)亂收費。
五、各地各校應做好收費政策宣傳解釋,加強正面引導,設立專門咨詢電話,指定專人負責收費咨詢和處理退費事項,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來源:云南省教育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