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明信息港訊 記者合宇聰 6月29日上午,東川區(qū)法院通過“1+N”遠程提訊依法對被告人李天華、劉偉、吉寧、安剛等19人惡勢力犯罪集團犯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逃稅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對首要分子李天華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70萬元;其余重要成員、組織成員分別判處八年零六個月至一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對部分被告人處相應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以來,被告人李天華先后糾集被告人吉寧、劉偉、安剛等10余人,在東川區(qū)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以李天華為組織者、領導者,劉偉、吉寧為骨干成員,安剛、賈偉、黃祥、徐維、白云、舒龍、錢萬超、楊艷超、楊新、趙楊志、王杰為成員的犯罪集團。
該犯罪集團以東川區(qū)俊通寄售行為據(jù)點,從事高利放貸、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并不斷吸收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閑散人員,以暴力、威脅或“軟暴力”手段,有組織的實施尋釁滋事4起、非法拘禁2起、故意傷害2起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影響當?shù)卣5纳鐣⒔?jīng)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該犯罪集團通過非法高利放貸、賭博、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聚斂財富,并將部分財產(chǎn)用于違法犯罪活動和維系組織生存、發(fā)展,為成員發(fā)放財物、賠償被毆打的被害人等。案發(fā)后,為掩蓋罪行又故意銷毀會計憑證。
法院審理認為,李天華等19人惡勢力犯罪集團為達到非法目的,肆意拘禁、滋擾、糾纏、恐嚇、毆打他人,故意銷毀應當依法保存的會計憑證,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shù)額巨大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嚴重擾亂了東川區(qū)的社會、經(jīng)濟秩序,其行為已分別構成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逃稅罪,遂依法作出判決。
被告人李天華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0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0萬元;犯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0萬元。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7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70萬元。
被告人劉偉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九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被告人賈偉犯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5萬元;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5萬元。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3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30萬元。
被告人安剛犯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5萬元;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5萬元。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3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30萬元。
被告人黃祥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萬元。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六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被告人吉寧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徐維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三年零十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被告人白云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袁亞茜犯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萬元;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3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3萬元。
被告人舒龍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十被告人楊靜玉犯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萬元;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7萬元。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被告人錢萬超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楊艷超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趙楊志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劉德清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7萬元。
被告人王杰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
被告人李坤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
被告人楊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
被告人張熙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繼續(xù)向被告人李天華、劉偉、吉寧追繳違法所得2萬元,予以沒收;繼續(xù)向被告人李天華、劉偉、徐維、黃祥、白云、錢萬超、趙楊志追繳違法所得102.694萬元發(fā)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