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訊 記者合宇聰 近日,昆明市嵩明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妨害公務罪、危險駕駛罪的案件,被告人余某不僅醉駕,還強行沖卡,在撞傷民警后居然駕車逃逸。最終,法院作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余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2020年4月15日,余某飲酒后駕車行駛至嵩明縣城時,遇到執(zhí)行公務的民警攔停檢查,余某害怕被查出酒駕,便車沖卡,將兩位民警撞倒后逃離。被撞傷的兩名民警經送醫(yī)治療后認定,一名頭部受傷,為輕傷一級;一名右膝及右踝受傷,為輕微傷。
經調查,余某駕駛的車屬于其朋友李某(化名),民警立即聯(lián)系李某,后李某在昆明市找到余某并告知民警。4月16日,民警抵達昆明將余某帶至嵩明抽取血樣。經鑒定,余某血樣定性分析檢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為109.11mg/100ml,屬于醉駕。
事情發(fā)生后,余某分別向受傷民警賠償了相應的醫(yī)藥費,民警也對余某予以諒解。7月31日,嵩明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此案。嵩明法院認為,被告人余某無視國家法律,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遇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使用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務,造成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后駕車逃至昆明,由此可見,余某對其一系列行為及其后果有清醒的認知,其主觀惡性較大,行為的危害性較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危險駕駛罪,且應予以數(shù)罪并罰。
最終,嵩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余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