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論多少,非法捕撈都涉嫌違法犯罪。
開展“長江禁漁”不手軟,守護碧水藍天不停歇。2月28日,昭通市鹽津縣公安局公開通報了2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和1起非法收購陸生野生動物案。據了解,2021年以來,鹽津警方堅持以打促防,對破壞長江流域生態(tài)環(huán)境違法犯罪活動始終保持“零容忍”,并常態(tài)化開展警務協(xié)作,重拳打擊違法犯罪,全力維護生態(tài)資源平衡,努力將“長江禁漁”工作打造成為鹽津警方守護生態(tài)安全的一張名片。
案例1 多次捕撈野生魚100余公斤
2021年12月21日,鹽津縣森林警察大隊接到“鹽津縣灘頭鄉(xiāng)新田村細沙社河道內有人使用電魚機電魚”的報警,民警隨即趕到現場,查獲野生魚類活體共計153條。當天,犯罪嫌疑人羅某某逃離。2022年1月7日,羅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其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犯罪事實。
2022年1月19日,鹽津縣廟壩派出所抓獲涉嫌使用電魚機電魚的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并移交森林警察大隊偵辦,后將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文某某抓獲歸案。經查:2021年10月以來,文某某伙同陳某某以盈利為目的,先后多次使用電魚機、地籠網等工具,在廟壩鎮(zhèn)高坎村白水江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qū)內非法捕撈野生魚類,共計捕撈野生魚類100余公斤,漁獲物銷往鹽津、鎮(zhèn)雄、昭陽等地,從中獲利2萬余元。
目前,在上述非法捕撈案件中,鹽津縣公安局共收繳電魚逆變器3臺、電瓶7個、地籠網81個、安網5副、皮劃艇1艘等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羅某某、文某某、陳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已被鹽津警方依法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2 捕獲黃骨魚等300多條野生魚
2021年9月2日,鹽津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民警開展長江禁捕工作巡邏,當巡至鹽津縣普洱鎮(zhèn)小洞村江底坪路段時,發(fā)現有人正在使用地籠網在關河內捕魚,巡邏民警立即將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的余某某(男,時年80歲)當場抓獲,收繳捕魚工具地籠網一個,漁獲物黃骨魚5條、船釘子2條。隨后辦案民警又在其家中查獲野生黃骨魚、船釘子等漁獲物271條。
經查: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家住普洱鎮(zhèn),于2021年7月以來,以捕撈魚類水產品食用和出售為目的,在未取得合法捕撈手續(xù)的情況下,使用禁用工具地籠網,在普洱鎮(zhèn)小洞村江底坪關河河段捕魚,先后作案6次,共捕獲黃骨魚、船釘子等野生魚類300余條,其中漁獲物約1公斤已被其食用。
2021年9月7日,鹽津縣公安局立案偵查;11月18日,鹽津縣公安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12月14日,余某某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鹽津縣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案例3 非法收購340余只野生木懷
2021年9月17日9時許,鹽津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接匿名群眾舉報“有人在普洱鎮(zhèn)串絲村收購野生動物青蛙”后,立即趕往案發(fā)地開展調查取證工作。一個小時后,辦案民警在普洱鎮(zhèn)串絲村馬草灣處將涉嫌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的李某某(男,時年52歲,四川宜賓人)抓獲,同時查獲其用于運輸野生動物的紅色三輪摩托車一輛,在車內查獲疑似蛙類野生動物104只共計8.7公斤。
經查:2020年以來,李某某以收購中藥材等為由,長期往返于鹽津縣、水富市兩地,在未辦理合法手續(xù)的情況下多次向鹽津普洱鎮(zhèn)、灘頭鄉(xiāng)等地農戶收購野生木懷(棘腹蛙)、烏梢蛇等野生動物,數量較大。向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男,時年45歲)非法收購野生木懷10次共計300余只;向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男,時年50歲)非法收購野生木懷1次共計40余只;向灘頭鄉(xiāng)生基村村民焦某某非法收購野生烏梢蛇1次共2條。
鹽津縣公安局于2021年9月17日對該案立案偵查,2021年12月16日移送鹽津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目前尚未判決。
另外,2021年9月23日,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因涉嫌非法獵捕、出售陸生野生動物被鹽津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0月22日被執(zhí)行逮捕。2021年12月8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被鹽津縣公安局取保候審6個月。(春城晚報 記者申時勛 通訊員袁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