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以下簡稱《規(guī)定》)2日對外發(fā)布,旨在正確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健康持續(xù)發(fā)展?!兑?guī)定》將于3月15日起施行。
《規(guī)定》對于“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實踐中常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了列舉,并作兜底性規(guī)定,明確有上述內容的格式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規(guī)定》完善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規(guī)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同時明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隨著網絡消費市場快速發(fā)展,出現(xiàn)了專門刷單、刷評、刷流量的應用程序、運營團隊等“黑灰產”?!兑?guī)定》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與他人簽訂的以虛構交易、虛構點擊量、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在商業(yè)性網絡直播營銷的民事責任方面,《規(guī)定》對平臺內經營者開設網絡直播間銷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規(guī)定,明確平臺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作出虛假宣傳等,平臺內經營者要承擔賠償責任?!兑?guī)定》同時對直播營銷平臺責任予以明確,包括直播營銷平臺自營責任、無法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真實信息時的先付責任、未盡食品經營資質審核義務的連帶責任以及明知或者應知不法行為情況下的連帶責任。
《規(guī)定》指出,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明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以訂單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為由主張免責,以加強食品安全司法保護力度。(光明日報 記者靳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