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進入夏季的昆明暴雨增多,部分路段排水不暢,有些車輛開過水洼不減速,往往濺濕行人一身水。遇到這樣糟心的事情,大多數(shù)人除了自認倒霉只能算了,不過,有人“較真”了。
“行車濺水行人”是違法行為
“喂,110嘛,我想反映個事,今天下這么大雨,一輛車從我身邊過,濺了我一身水!有人管沒?你們罰不罰他?”日前,昆明一個女子駕駛電動自行車通過路口時,被一輛飛馳而過的汽車濺了一身水,女子當即向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四大隊舉報了這一行為。
接報后,民警立即展開調(diào)查,通過查看監(jiān)控核實后,確認該車輛駕駛人李某違法行為屬實。最終,李某因存在機動車行經(jīng)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未低速通過的違法行為,民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依法處以50元罰款。
注意!“行車濺水行人”這樣的行為,不僅是道德問題,還是法律問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機動車行經(jīng)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應當停車查明水情,確認安全后,低速通過。面對此類違法行為,群眾可撥打110報警電話進行反映,或直接到附近交警大隊進行舉報。群眾需向警方提供事發(fā)路段、時間、涉事車輛信息等有效線索,方便警方查證。核定事實后,警方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對涉事駕駛人處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期待常態(tài)化執(zhí)法
在肯定點贊上述交警罰單的同時,也要看到,與此類“行車濺水行人”駕駛行為的普遍性相比,相應的罰單實際上又是并不常見,甚至顯得十分“稀罕”。據(jù)了解,這是昆明交警今年以來接到的第三起機動車“水濺他人”警情,然而仍有許多駕駛人未意識到這屬于違法行為。
其實,不獨昆明,在全國其他許多地方,類似這樣的罰單,同樣也十分鮮見。也就是說,盡管“行車濺水行人”駕駛行為的不文明、違法性質顯而易見,也十分普遍,但針對這種駕駛行為的執(zhí)法查處,事實上還并沒有做到穩(wěn)定的常態(tài)化,仍然具有很大的偶然性。
僅靠這種非常態(tài)執(zhí)法,很難有效治理“行車濺水行人”這樣的違法駕駛行為。為此,對于“行車濺水行人”這樣的違法駕駛行為,我們期待交管部門也能像針對其他類似不文明違法駕駛行為,如“車窗拋物”、“濫用遠光燈”一樣,不斷加大執(zhí)法力度,進而形成穩(wěn)定常態(tài)化的執(zhí)法機制,確保這些違法駕駛行為,都能違法必究、“動輒得咎”。
文明素養(yǎng)涵于“細”
一座城市的建設管理水平最能體現(xiàn)這座城市的文明程度,不僅關系到群眾的幸福指數(shù),也影響著城市的健康發(fā)展。
文明城市的創(chuàng)建既需要政府部門的主動作為,又需要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更需要廣大市民的有力支持。我們每個人都是城市文明的“代言人”,一言一行、一舉一動,無不體現(xiàn)個人素質,無不關乎城市形象。當我們行車路過積水路段時能減速通過,當我們行走在人行道時能加速通過,互相都做到自覺遵守交通規(guī)則、文明禮讓……那這座城市便會多一份溫暖。文明城市建設的步伐一直在前進,從“小細節(jié)”出發(fā)才能走向“大文明”。(昆明信息港評論員 段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