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訊(昆明日報 記者杜仲瑩)8月16日,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公布:《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將于9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教科文衛(wèi)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條例》分為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公共文化服務提供、國門文化建設、保障與監(jiān)督、法律責任等內容,將通過立法加快推進我省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效能,推動全省文化繁榮發(fā)展,建設文化強省。
《條例》明確政府主體責任,在上位法基礎上,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的管理職責進行細化。按照補齊公共文化設施短板的原則,分級規(guī)劃建設各類公共文化設施,要求省、州(市)應當建有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基地)、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及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等公共文化設施。規(guī)范公共文化設施建設,保障建設用地,重建、改建公共文化設施不得降低配置標準、建筑面積,新建及改擴建居民住宅區(qū)規(guī)劃建設配套公共文化設施。
云南省在全國率先開展國門文化建設?!稐l例》明確,邊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邊境地區(qū)公共文化基礎設施建設,統(tǒng)籌建設國門文化交流中心、國門書社(屋)、國門文化友誼廣場、國門文化傳習館等公共文化設施。陸運、空運、水運等口岸應當建設文化旅游、民族風情和景區(qū)景點展示區(qū),展示文化和旅游資源,弘揚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促進中外文化旅游交流合作。鼓勵和支持開展具有邊境地區(qū)民族文化特色的節(jié)慶活動,豐富繁榮邊境地區(qū)群眾文化生活,促進同周邊國家邊民友好往來。
《條例》統(tǒng)籌文旅融合發(fā)展,發(fā)掘旅游資源的文化內涵,指導各類旅游景區(qū)、景點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紀念館、民族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場所等開展旅游服務,促進文化和旅游融合發(fā)展。此外,強化組織保障措施,明確經費保障、人員配備和隊伍建設,將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公共文化服務經費支出應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建立有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服務效能考核評價制度,提高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能力?!稐l例》細化社會力量參與,在上位法基礎上,規(guī)定了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建、捐建或者與政府部門合作建設公共文化設施,參與公共文化設施的運營和管理,或者通過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捐贈產品等方式,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