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有媒體報道說,今天上午,因刑事錯案而申請國家賠償?shù)膭⒅伊衷谄浯砺蓭熐窦t的陪同下,在吉林省遼源市中級法院領取了國家賠償決定書。賠償書顯示,劉忠林共計獲得國家賠償460萬元,其中包含羈押9217天人身自由賠償金2624448.58元(284.74元/天),精神損害撫慰金1975551.42元;劉忠林放棄交通費、住宿費、資料費、誤工費、后期治療費和要求旅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其他賠償請求。報道稱,蒙冤28年獲得翻案的劉忠林因故意殺人罪被關押超過25年,是公開報道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蒙冤者。
以2018年中國最新統(tǒng)計數(shù)據(jù)顯示的人均壽命75歲計,劉忠林在監(jiān)獄中被關押的時間超過了人生的三分之一。當然,問題的關鍵不在于關押時間的長短,也不在于關押期間正重合于其生命的黃金時段,而是在于他是否應該被關押。自由刑刑期長短的確定,是以懲罰和阻嚇相應的社會危害性行為的發(fā)生為根據(jù)。如果是經(jīng)過嚴格司法程序確認后的罪有應得,那么,服刑人的刑期長短就應該是與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成正比例的對應關系。這種對應關系,在相當意義上,將“司法”者定位在了“司命”者的地位。而這也正是司法者在司法過程中之慎之又慎,最大可能地將事實呈現(xiàn)出來的應然根據(jù)。惟其如此,才談得上通過罪有應得而體現(xiàn)出來的伸張正義。
其實,不用問,上述刑事錯案的鑄成,一定是叕一起刑訊逼供的結果。顯然,如果是劉忠林自認其罪而得刑,那么,他浪費國家司法資源和罪犯改造資源的行為就不僅不能得到國家賠償,還應因此受到懲罰。一個人,因被錯判有罪而服刑超過25年,得到國家賠償460萬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197萬元,這筆錢,多嗎?這個問題,相信任何一個人,如果設身處地地思考后,都會回答說“不多”。然而,如果作為一個納稅人,想想集納稅人錢款而成的國家公共財政,就是因為個別司法者的不當行為而鑄成這種錯案,而必須為此支出這筆巨款,那么,應該說這個數(shù)目不是太小,而是太大。
這就是說,納稅人不僅要支付司法者正常司法的成本費用,而且還要支付其不當行為而造成的賠償費用。后一筆費用,也正是國家賠償發(fā)生后,必須追究不當司法者法律法律責任的法理基礎。因此,上述錯案的國家賠償發(fā)生后,下一步的法定程序,就是追究鑄成此錯案的司法者的法律責任。追究不當司法者法律責任的法律規(guī)定,其旨也同樣在于懲罰和阻嚇司法者在司法過程中的不當行為。
現(xiàn)實中,許多刑事錯案的國家賠償發(fā)生后,鑄成錯案的相關司法者的法律責任并沒有得到追究,這其中甚至包括一些近年轟動全國的冤錯案件的相關責任人員。這種對鑄成錯案的司法者網(wǎng)開一面的做法及其結果,是刑事錯案頻頻發(fā)生、屢發(fā)不絕的重要原因。對這種造成國家公共財政損失的冤錯案件的制造者,必須繩之以法,依法懲處,由此才可降低冤錯案件形成的風險,振作司法權威,維護國家尊嚴,減少國家公共財政的損失。
上述報道援引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屈振紅律師的話說,這個賠償案“是在國家賠償法現(xiàn)有體系下一個不錯的結果”,同時該案確認賠償義務機關、提前借款等程序對于同類案件具有指導意義。從另一方面講,國家財政因錯案而被用于賠償,從財政開支的盤面而言,顯然是擠占和壓縮了其他正常公共支出的規(guī)模,是公共財政難以承受之重。(“光明網(wǎng)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