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記者從昆明市公安局獲悉,《昆明市群眾舉報暴力恐怖犯罪線索獎勵辦法》已正式出臺,市民發(fā)現(xiàn)或知悉涉恐可疑人員信息及犯罪線索后向公安機關舉報,可獲200元至數(shù)十萬元不同獎勵。線索發(fā)揮作用特別重大、貢獻特別突出的,將給予最高50萬元的重獎。
該辦法具體細則如下: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fā)動人民群眾及時發(fā)現(xiàn)涉恐可疑人員、舉報暴力恐怖犯罪線索,有效防范、嚴厲打擊暴力恐怖犯罪,切實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提供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涉及暴力恐怖犯罪(以下簡稱涉恐)可疑人員信息及線索的獎勵。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所需資金納入市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四條 本市獎勵以下涉恐線索:
(一)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的;
(二)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志的;
(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四)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xié)助、便利的;
(五)涉恐可疑人員購買、持有槍支彈藥、易燃易爆物品、殺傷性器具以及其他裝備,組織、運送、引帶涉恐人員偷越國(邊)境或轉移藏匿,包庇、窩藏、幫助暴力恐怖人員等相關情況;
(六)其他涉恐活動。
第五條 群眾發(fā)現(xiàn)或知悉涉恐可疑人員信息及犯罪線索,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舉報:
(一)撥打“110”或者公安機關公開的其他報警電話;
(二)中國移動、電信手機用戶發(fā)送短信至“12110”舉報;
(三)通過信函向公安機關舉報;
(四)到公安機關或向執(zhí)勤民警當面舉報;
(五)通過其他有效方式舉報。
第六條 對舉報查證屬實的涉恐可疑人員信息及犯罪線索,根據(jù)其為偵破或者防范暴力恐怖案件、抓捕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等發(fā)揮作用和效果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給予舉報人獎勵,發(fā)放獎金:
(一)提供涉恐可疑人員活動行跡及相關信息,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視核查情況結果給予人民幣500元以下的獎勵。同一信息多人舉報或者一人提供多條同類信息的給予200元以下獎勵;
(二)舉報涉恐可疑人員無證或者持他人證件住宿、購買長途汽車票、乘坐各類交通工具及上網、洗浴場所留宿的,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視核查情況結果給予500元一1000元獎勵;
(三)舉報涉恐可疑人員在街面游蕩、露宿,租房及居住于民宿、公寓式酒店,駕車、租車及購買、攜帶、寄遞散裝汽油、管制器具、軍(警)用品、違禁物品及其他可疑物品的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視核查情況結果給予1000元一5000元獎勵;
(四)舉報涉恐犯罪線索幫助公安機關破獲涉恐犯罪案件,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視核查情況結果給予1萬元一5萬元獎勵;
(五)一次舉報多條(三條及以上)涉恐犯罪線索,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視核查情況結果給予5萬元一10萬元獎勵;
(六)公安機關根據(jù)舉報線索,直接查獲涉恐人員窩點并抓獲涉恐人員的,視核查情況結果給予10萬元一20萬元獎勵;
(七)公安機關根據(jù)舉報線索,破獲重大涉恐案件的,視核查情況結果給予20萬元一30萬元獎勵;
(八)線索發(fā)揮作用特別重大、貢獻特別突出的,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視核查情況結果給予30萬元一50萬元獎勵,單起案件獎勵總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七條 公安機關在收到涉恐犯罪線索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證核實,并對符合獎勵規(guī)定的予以評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群眾舉報暴力恐怖犯罪線索發(fā)揮作用和效果的評定由負責辦理該線索的公安機關提出評定意見,由市公安局審定后發(fā)放獎金。
第八條 群眾舉報的涉恐可疑人員、案(事)件線索符合獎勵標準的,由公安機關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未接到通知的,即視為該線索不符合獎勵規(guī)定,不予獎勵;因涉恐犯罪線索處置屬涉密內容,不受理舉報人對所舉報線索核實情況的咨詢。根據(jù)案件偵辦情況,市公安局將在確保舉報人信息安全及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適時向社會公布舉報獎勵兌現(xiàn)情況。
第九條 舉報線索原則上采取實名制舉報,對匿名舉報并查處的案件,在結案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愿意接受獎勵的,應當獎勵;匿名舉報無法核實身份的、編造他人身份冒領的,不予獎勵。
第十條 舉報人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放棄。舉報人無法現(xiàn)場領取獎金的,可以說明情況,經市公安局審核同意后,委托他人領取或者提供指定銀行賬號領取。
第十一條 接受舉報線索(信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實行首問負責制,及時處置或者轉報有關部門。首問負責制落實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責任人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舉報人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公安機關應當追回發(fā)放的獎金,并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及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護。舉報人及其近親屬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擊報復的,公安機關應當給予充分保護。
第十四條 參與舉報獎勵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舉報內容。因未盡到保密義務造成舉報人信息泄露或者故意泄露舉報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履職行為中發(fā)現(xiàn)的線索,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網 記者趙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