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攝
昆明信息港訊 記者曹月 通訊員李俊 5月7日下午,彌勒市人民法院在蒙自市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大法庭,對王永才等28名被告人涉黑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市人大代表、市政協(xié)委員、被告人家屬等120余人旁聽宣判。
2004年,被告人王永才采用賄選等手段違規(guī)當選彌勒市彌陽鎮(zhèn)大樹村委會大樹村小組長,后將被告人李汝林及李賓、張石保等人安排到村小組任職或提任村民代表,聽從其領導和管理,連任三屆村小組長、兩年的村委會主任,長期把持、操控大樹村基層政權。
在村集體土地對外出租、出讓及工程承包過程中,被告人王永才采用圍標、串標、挪用資金等違法犯罪手段控制大樹村農(nóng)村資源、侵吞集體財產(chǎn),攫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永才還通過掛靠彌勒市福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林建房屋拆遷有限公司做工程壯大其經(jīng)濟實力,2007年以來,與云南巨人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彌勒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小東(另案處理)合作開發(fā)大樹村集體土地后相互進行利益交換,使其經(jīng)濟實力得到明顯增強。
與此同時,被告人王永才先后將被告人王云龍、楊從良、陳思遠、殷猛、呂國平、權勤宣、楊華、朱丹、李汝林、孟文生、湯興燕吸納為彌勒市東鑾渣土運輸公司及彌勒市富順財?shù)洚斢邢薰镜墓潭▎T工,并將所獲取的部分利益通過給其成員“發(fā)工資、外出旅游”等方式進行豢養(yǎng),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永才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王云龍、楊從良、陳思遠為骨干成員,被告人殷猛、呂國平、權勤宣、楊華、朱丹、李汝林、孟文生、湯興燕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
為謀取經(jīng)濟利益,樹立非法權威,以被告人王永才為首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自2014年以來,通過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在彌勒市內(nèi)的土地平整、渣土運輸、房屋拆遷等領域大肆進行聚眾造勢,擾亂社會秩序,實施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妨害公務、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挪用資金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在彌勒市土地平整、渣土運輸、房屋拆遷等領域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根據(jù)2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規(guī)定,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王永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犯挪用資金罪、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故意傷害罪,總和刑期四十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被告人陳思遠、楊從良、王云龍等3名骨干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五年零六個月、十三年零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被告人楊華、朱丹、殷猛等24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零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8人。同時,繼續(xù)追繳違法犯罪所得。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shù)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shù)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