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進一步完善制度,推動農村低保工作健康發(fā)展。5月15日,省民政廳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對《意見》進行了解讀。
據介紹,《意見》嚴格按照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國家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云南實際,對農村低保標準制定、對象認定、審核審批、監(jiān)督管理和責任追究等進行了系統(tǒng)梳理,具有較強的指導性、實操性。
聚焦脫貧攻堅,《意見》提出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級指導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實行年度動態(tài)調整。各州、市政府按照不低于省級指導標準研究制定本轄區(qū)內農村低保標準,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既不降低標準、又不吊高胃口”的原則,確保脫貧攻堅期農村低保標準不低于國家扶貧標準,同時也要從實際出發(fā),避免增幅過高不可持續(xù)。
《意見》明確,在脫貧攻堅期內,對納入農村低保的建檔立卡貧困戶人均收入水平已超過扶貧標準但仍低于農村低保標準的,宣布脫貧后可繼續(xù)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脫貧不脫保”;人均收入超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可給予半年至1年的漸退期,漸退期間低保金仍按原核定金額發(fā)放。建檔立卡范圍內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yè)的低保對象,無正當理由連續(xù)3次拒不參加扶貧項目的,可減發(fā)或停發(fā)其本人的低保金。
《意見》對低保對象的認定條件進行了詳細的規(guī)定。具有突破性的是,將可參照單人戶施保的范圍擴大到建檔立卡貧困戶中靠家庭供養(yǎng)且無法單獨立戶的三級、四級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以及獲得重特大疾病醫(yī)療救助的人員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不含整戶納入低保范圍的貧困人口)。
針對低保支出型貧困救助不完善的問題,《意見》特別強調要推動低保對象認定從收入型貧困向綜合型評定轉變,在家庭收入核算時,充分考慮支出性困難,對因殘、患重病、接受教育和積極就業(yè)產生的四類剛性支出扣減比例、上限進行細化,進一步提高救助水平。
《意見》還明確了農村低保對象家庭財產狀況的認定條件,提出無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得享受農村低保的5類情形。如提出低保申請前12個月內購買使用價格5萬元以上機動車輛或大型農機具、工程機械的,在城鎮(zhèn)購買商品房、門面房的等。
《意見》要求,要嚴格執(zhí)行個人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民主評議、張榜公示、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長期公示以及近親屬備案核查等程序,壓實鄉(xiāng)鎮(zhèn)(街道)申請受理和審核的主體責任、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的主體責任。
《意見》強調,不能完全以群眾意見代替家庭收入、財產狀況核定,避免“以議代審”“村級定低保”等問題。在傳統(tǒng)入戶核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的基礎上,經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授權,還要通過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tǒng)核對其家庭經濟狀況,從源頭上把好對象認定關。
《意見》明確,對低保對象要實施動態(tài)管理。除低保對象及時報告情況外,鄉(xiāng)鎮(zhèn)(街道)要定期復查復核家庭戶籍人口、收入、財產狀況制度,動態(tài)掌握低保對象家庭狀況,及時辦理低保金停發(fā)、減發(fā)或者增發(fā)手續(xù)。
《意見》要求集中治理“人情?!薄瓣P系保”“錯?!薄奥┍!保瑖绤枒椭慰h鄉(xiāng)兩級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委會干部在農村低保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貪污侵占、虛報冒領、截留私分、吃拿卡要、優(yōu)親厚友等違法(規(guī))問題,嚴肅懲治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金的行為。
《意見》指出,2019年底前,全省要通過“一部手機辦事通”或現有的政務服務平臺受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網絡申請,讓群眾清楚提交材料、實時查詢辦理進程和結果,快捷、明白地得到救助。(云南日報 記者郎晶晶 實習生馬春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