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到來之際,記者采訪了幾個較為典型的購物維權案例,希望借此給廣大消費者一些警示和提醒。
案例1
直播間里買玉石掛件 不給退款也要不回貨
目前,直播平臺的銷售體系還不太完善,發(fā)生爭議后的維權也存在較大困難。
王某在“快手”直播平臺中看到有主播直播銷售翡翠玉石掛件,于是先后于2019年4月24日、5月5日、5月16日、5月17日付款向“龍騰墨翠”“家園墨翠”的主播賬號購買了10件翡翠玉石掛件,銷售價共8988元。王某收到掛件后,發(fā)現品相與主播在直播間描述的不符,于是和主播溝通后達成共識,將10件貨品全部寄回給主播,換購其他貨品。之后王某發(fā)現直播間里沒有合適的貨品于是要求退款,但該主播稱不退款不換貨。王某于是在直播時評論要求處理該問題,卻被禁言并拉黑不能進入直播間。
王某向“快手”官方進行投訴,并以郵件的方式舉證,但“快手”客服回復無法聯系到主播。2019年6月10日,“快手”對該主播賬號進行封號處理,幾天后,王某卻發(fā)現該主播注冊了另外的賬號進行直播。王某向“快手”官方投訴,卻被回復其提交的舉報內容不能對此賬號進行舉證判定,證據只能使用一次。2019年7月4日,“快手”給出最終答復,無法與主播取得聯系,協調失敗。至此王某既不能退款,貨品也在賣家手中無法拿回,他將“快手”直播平臺訴至法院。
五華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王某系以買賣合同為由提起訴訟,則應對買賣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交易截圖,但該截圖未顯示付款的主體信息;王某還提交了寄件人為“張某某”、收件人為“楊某某”的快遞單復印件,但這些證據無法證明其與“快手”直播平臺之間存在網購行為,故對他的訴請不予以支持。目前,該案已上訴至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凌云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春光認為,此案中王某之所以敗訴,其關鍵點在于證據。由于網絡購物模式下買賣雙方彼此不見面,僅通過電子交易平臺進行選貨、支付、收貨來完成整個交易過程,因此消費者在網購時保存相應的憑證以證明與賣家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就顯得尤為重要。
李春光表示,民事糾紛的裁定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王某提交的交易截圖中,沒有付款方的信息,即不能證明購買人是其本人,他提交的另一份快遞單據中,收貨人也并非其本人,僅憑此兩樣證據,他無法證明自己是商品的購買人,他也沒能提交其他可以證明自己與商家成立買賣合同關系的證據,無法證明其與‘快手’平臺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p>
案例2
網購“粗糧”亞麻籽 吃后發(fā)現它不是食品
不少人都會買一些保健食品來吃,市面上有許多保健食品既是食品又是藥品,消費者在購買的時候到底是依照食品標準來買還是藥品標準來買,這其中的差別可不小。
丁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在淘寶網上訂購了11單由某貿易公司銷售的雜糧產品,其中有400包250克裝的生亞麻籽。
收到貨后,丁某某發(fā)現,一般雜糧都是粗糧,可以幫助消化,但這些亞麻籽吃進去后,他感覺腸道堵塞、胃部不適。丁某某查詢后得知,亞麻籽在國內沒有食用標準,只能作為榨油原料使用。該商貿公司以雜糧形式出售并宣傳其食用方式的亞麻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丁某某遂將該商貿公司訴至法院。
五華區(qū)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時,法官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tǒng)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tǒng)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經法院查明,亞麻子(籽)被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版)一部,分類為藥材和飲片,亞麻籽并不包含在國家衛(wèi)生部公布的101種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名單中。
另查明,2017年12月21日發(fā)布《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通報亞麻籽適用標準的函》,建議將亞麻籽參照堅果與籽類食品進行管理,但在發(fā)布該文件之前,并未開展對亞麻籽作為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審查工作。
而丁某某購買亞麻籽是在當年10月24日,故法院確認被告貿易公司將作為藥材的亞麻籽以食品進行銷售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
根據法律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故五華區(qū)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貿易公司退還丁某某的亞麻籽貨款1984.41元并支付其購買價款的十倍賠償金19844.10元。之后,該貿易公司上訴至昆明中院,但被駁回維持原判。
案例3
藥店銷售問題藥品 職業(yè)打假人獲賠償
陳某某在呈貢區(qū)某藥店購買了16盒不同的保健藥品,總支付價款2300元,營業(yè)員未向其出具銷售憑證,陳某某對整個購買過程用手機錄了像。之后,陳某某通過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官網查詢產品信息,未查詢到所購買的產品標簽上所標注的信息。陳某某于是將該藥店訴至呈貢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應退還價款2300元,并支付價款十倍23000元的賠償金。
該藥店辯稱,從未向陳某某銷售過這些保健藥品。呈貢區(qū)法院認為,陳某某提交的照片及購買藥品時的錄像光盤、案涉產品內容真實,且能夠相互印證,其中錄像內容清晰、連貫,沒有明顯的變造或技術處理痕跡,因此對陳某某的證據予以采信。
法院認為,陳某某在該藥店購買了案涉產品,已實際支付價款,雙方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經查名,案涉產品標簽上的批準文號均未經備案,沒有取得國家許可,屬于法律禁止銷售的藥品。被告藥店應承擔退還貨款并賠償原告陳某某十倍價款的責任。
庭審中,該藥店對陳某某的職業(yè)打假人身份提出質疑。經呈貢區(qū)人民法院查明,陳某某為職業(yè)打假人。該案承辦法官李解表示,雖然原告陳某某明知該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仍進行購買,并非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而是存在獲得“十倍價款賠償”懲罰性賠償的目的。但是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fā)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為食品、藥品直接關系人體健康安全,屬特殊、重要的消費產品,較以獲得懲罰性賠償為目的的消費而言,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品的危害性要遠大于獲取懲罰性賠償目的。而本案原告購買的是藥品,在食品、藥品領域,法律并沒有對消費者的消費動機作出限制性規(guī)定,因此即便消費者是職業(yè)打假人,存在獲利結果或獲利動機,仍可認定其消費者身份。(昆明日報 記者辛亞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