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我省擬立法健全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條例(草案)》共七章五十三條,包括總則、化解主體及職責、化解途徑、銜接聯動、保障措施、監(jiān)督管理和附則,明確提出建立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體制,確立源頭治理、排查發(fā)現、調處化解的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綜合機制。同時,針對云南省情實際,明確了邊境地區(qū)應當建立完善邊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健全矛盾糾紛化解組織和服務機構,提供矛盾糾紛化解服務。
《條例(草案)》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選擇和解、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矛盾糾紛化解途徑,鼓勵和引導當事人優(yōu)先以非訴訟方式解決矛盾糾紛。著眼健全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聯動,《條例(草案)》專門設置了“銜接聯動”一章,對警調對接、訴調對接、檢調對接、訪調對接,以及調解與仲裁、公證、督促程序對接等銜接機制予以規(guī)范,形成相互銜接貫通的大調解公證格局,并明確通過依法申請司法確認、申請支付令等加強對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司法效力保障。(云南網 記者瞿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