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訊 記者江楓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云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云南省交通運輸廳、云南省水利廳、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云南監(jiān)管局,聯(lián)合制定了《云南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guī)定〉實施細則》,并自2021年11月17日起施行,我省原有規(guī)定與《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實施細則》規(guī)定為準。
《實施細則》對我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管理作了進一步規(guī)范和細化。其中明確,工資保證金制度由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具體管理,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情況,可委托縣(市、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日常監(jiān)管。
工程建設領域總承包單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fā)包工程的專業(yè)承包企業(yè)),在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州(市)的經辦銀行存儲工資保證金或申請開立銀行保函;工程建設項目跨州(市)的,在工程建設項目部所在州(市)的經辦銀行存儲工資保證金或申請開立銀行保函。工資保證金按工程建設項目存儲或開立銀行保函。總承包單位在同一州(市)有2個及以上工程建設項目的,經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在已有工資保證金賬戶中存儲工資保證金;開立銀行保函的,參照執(zhí)行。
工資保證金可以采用在銀行設立專門賬戶存儲的方式,也可以用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保函替代。有條件的州(市),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用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替代工資保證金的,參照銀行保函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工資保證金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的3%存儲。單個工程施工合同額較高的,工資保證金存儲上限為:公路、鐵路項目不超過1500萬元,水利項目不超過1000萬元,其他項目不超過500萬元。上浮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的工程建設項目,工資保證金存儲上限為:公路、鐵路項目不超過3000萬元,水利項目不超過2000萬元,其他項目不超過1000萬元。
《實施細則》細化了工資保證金存儲下浮、免于存儲及上浮標準。下浮的兩種情形為:總包單位在同一州(市)范圍內有2個及以上在建工程建設項目,其新增工程建設項目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下浮20%;總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后,在同一州(市)范圍內承建的工程建設項目連續(xù)2年未發(fā)生工資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建設項目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下浮50%。
免于存儲的情形為:連續(xù)3年未發(fā)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
上浮的三種情形為:發(fā)生工資拖欠的工程建設項目,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上浮50%;總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前2年內在同一州(市)范圍內承建的工程建設項目發(fā)生工資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建設項目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上浮50%;總包單位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其在同一州(市)范圍內承建的新增工程建設項目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上浮100%。
《實施細則》還明確了工資保證金或銀行保函使用的條件和程序。使用條件為:總包單位所承包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縣(市、區(qū))級或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shù)男姓幚頉Q定,總包單位到期不履行的。
使用程序為: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向經辦銀行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并抄送總包單位;同時將行政處理決定相關資料和《支付通知書》送管理工資保證金的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實施細則》也明確了不得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銀行保函正本的三種情形:尚有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正在處理的;農民工因工資支付問題正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他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