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安寧市人民法院昆鋼法庭審理了一起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承辦法官根據(jù)當事人申請,經(jīng)審查核實后,及時依法作出裁定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
申請人王某與被申請人李某系夫妻關系,王某自稱李某長期對其進行毆打、威脅等。2022年10月10日,李某與王某發(fā)生爭吵后,李某對王某實施毆打致其受傷,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申請人于2022年11月3日向安寧法院昆鋼法庭提交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并向法庭出具傷情治療記錄等證據(jù)材料。
承辦法官接到王某申請后,結合相關證據(jù),認為王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依法向王某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跟蹤、威脅、恐嚇。


同時,昆鋼法庭聯(lián)合安寧市公安局羅白派出所和金方街道洛陽池社區(qū)在居民委員會向被申請人李某送達了裁定書,共同監(jiān)督被申請人的行為,共同為申請人的生命安全保駕護航。要求被申請人當場寫下保證書:保證以后不再以暴力的方式對待申請人。
自202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實施以來,安寧法院首次發(fā)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維護了本案中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我國相繼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多部法律,對家庭暴力行為進行預防、制止和懲罰。


如果遇到家庭暴力,要第一時間報警或向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婦女聯(lián)合會等單位反映、求助,并注意保存相關證據(jù)。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xiàn)實危險的家庭成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昆明信息港 記者劉欣彤 通訊員 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