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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武漢黑客入侵搜狐公司的媒體服務器,竊取“天龍八部”游戲數(shù)據庫管理員的賬戶和密碼,后伙同他人將修改后擴大百倍的游戲點數(shù)(俗稱網絡游戲幣)通過網絡銷售,非法獲利76萬余元。
????“游戲虛擬點數(shù)”是否屬于財產?兩黑客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是庭審時爭論的焦點。
????10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分別判處罪犯夏彪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判處付強有期徒刑10年,并對上述2犯各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2008年1月23日晚,北京搜狐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發(fā)現(xiàn)了80余個異常“天龍八部”游戲賬號,很快他們感到這是遭到了黑客入侵。再經過對服務器及相關數(shù)據分析檢查,初步懷疑入侵者是通過侵入該公司娛樂頻道的一臺鏈接外部網絡、且同時與內網鏈接的服務器入侵該公司系統(tǒng)的。技術人員同時還發(fā)現(xiàn),截止到2月17日,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該入侵者持續(xù)通過大多來自湖北武漢的IP地址侵入搜狐公司“天龍八部”網絡游戲系統(tǒng),對核心數(shù)據進行修改操作,非法竊取虛擬游戲點數(shù)1500余萬點。
????搜狐公司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警方破案
????黑客獲利76萬
????武漢市公安局接到報案,迅速展開偵查,最終鎖定了網上盜竊犯罪嫌疑人夏彪、付強,其時,他們仍在繼續(xù)進行盜竊犯罪活動。
????夏彪現(xiàn)年28歲,大學畢業(yè)后,在我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擔任計算機安全維護員;他的同鄉(xiāng)付強年僅24歲,兩人平時非常喜歡玩網絡游戲。
????2007年12月,夏彪、付強在使用電腦時,發(fā)現(xiàn)自己竟然能夠非法入侵到搜狐公司的媒體服務器,于是2人萌發(fā)了“要做點事情”的想法。幾經試驗,他們獲取了該公司“天龍八部”游戲服務器數(shù)據庫管理員用戶名和密碼。一天,兩人在和朋友一起喝酒時大加炫耀:“我們可以修改‘天龍八部’的游戲點數(shù)了!”
????其朋友聽了很感興趣,并表示他在淘寶網上有網店,可以把他們修改的點數(shù)拿去賣錢。于是,夏、付2人開始了犯罪旅程:即先按正常手續(xù)向搜狐公司指定賬號充值5元,在獲得了100個游戲幣后,再以管理員身份登錄,在數(shù)據庫里將100改成10000,并將所盜的游戲幣給他人在網店上販賣。
????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期間,夏彪、付強先后分別多次非法入侵至搜狐公司的媒體服務器,用相關程序在該服務器上運行,進入該公司“天龍八部”游戲服務器數(shù)據庫并修改數(shù)據,竊取該公司“天龍八部”游戲點數(shù)2千多萬點,并轉換成游戲中使用的“元寶”在網上進行銷售,銷售價值為人民幣105萬元,案發(fā)時已非法獲利76萬余元。
????法院宣判
????兩黑客犯了盜竊罪
????2008年3月29日,夏彪、付強在武漢被抓獲,同年9月,市檢察院以夏彪、付強犯盜竊罪,向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10月6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夏、付2人均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控辯雙方就網上虛擬財產是否財產、涉案虛擬財產的價值如何認定,以及此類案件是否應以盜竊罪指控等焦點問題,展開多輪激烈辯論。
????辯護律師認為,隨意可虛擬、可修改的“游戲虛擬點數(shù)”并不是我國現(xiàn)行法律明確規(guī)定和保護的“財產”。對不玩游戲或不玩“天龍八部”游戲的人來說,毫無財產價值。本案行為不構成盜竊罪,而是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
????公訴人認為,財產的關鍵是財產屬性和財產特點,本案的點數(shù)、“元寶”,其流通的正常渠道應該是游戲用戶花錢從游戲供應商處購買,同時也滿足了游戲用戶的某種需求。一旦失去這些點數(shù)或“元寶”,就會造成擁有者在金錢或精神方面的損失。因而,將點數(shù)、“元寶”等虛擬財產界定為財產,不會使財產在核心意義上發(fā)生變化,也就是說,游戲點數(shù)、“元寶”應該屬于受法律保護的范疇。
????法庭認為:夏彪、付強對搜狐公司網站游戲網絡點數(shù)進行修改,竊取游戲點數(shù)非法獲利,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已構成盜竊罪,鑒于2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且積極退還全部非法所得,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3月10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分別判處罪犯夏彪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判處付強有期徒刑10年,并對上述2犯各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竊取游戲點數(shù)非法獲利的犯罪行為應定何罪? “虛擬財產”是否財產?此類案件是否應以盜竊罪定罪?在掌握了案件的全部事實和相關證據之后,承辦法官作出如下解釋。
????以電磁記錄為載體表現(xiàn)出來的虛擬物品和貨幣代號,在理論上稱為虛擬財產。該財產的來源和表現(xiàn)形式為多種,其中,與現(xiàn)實社會的貨幣可交易兌換性,通過大量時間和玩家的游戲過程(即修練級別)獲得虛擬財產的增加,該虛擬財產既可以現(xiàn)實貨幣交易,亦可以通過虛擬空間互相交易,具備財產的占有、使用、處分的主要特性。本案中的非法修改點數(shù),將點數(shù)再轉換為元寶進行出賣,獲取現(xiàn)實貨幣,均以財產的交易處分,轉移其所有權而形成,與此同時,網站運營商在其點數(shù)修改后,損失的點數(shù)代表其將對等值點數(shù)提供相應之服務,實際上是一種民事行為,即買賣行為,網絡運營商與代理商及玩家形成了交錢并提供等值服務的關系,該虛擬財產“點數(shù)”或“元寶”具備用現(xiàn)實價格衡量的交換價值,從我國法律原則上看,只要是合法財產均具有財產保護之平等性,本案中的虛擬財產應該認定為具有財產屬性,亦可以認定為盜竊犯罪的對象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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