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是皮卡車,一輛是微型車,停放在一起的兩輛車竟然牌照相同。1月11日,昭通市巧家縣公安局崇溪派出所通報了這起頗具戲謔意味的機動車套牌案。
兩輛同牌照車“大眼瞪小眼”
1月10日上午,崇溪派出所民警剛踏出派出所大門,立即看到了離奇而荒誕的一幕:在該派出所大門外路邊,停放著的一輛皮卡車和一輛面包車,車牌照居然一模一樣。
“是不是看花眼了?”民警隨后反復細看和比較,發(fā)現(xiàn)這兩輛車的牌照號碼確實相同。
“到底哪個車號牌是真的?”隨后,在民警“邀請”下,這兩輛車的車主到達現(xiàn)場,皮卡車的車主張某看傻了眼,而面包車的車主李某卻看紅了臉。
“對不起,我錯了!”李某眼見自己的“創(chuàng)舉”已經穿幫,趕忙向民警如實供述了自己駕駛套牌車輛的違法事實。
原來,去年6月,李某從外地買來了這輛套牌面包車,一直心存僥幸。
9日晚,李某將車停在了崇溪派出所門外馬路,不知道真正的牌照主人張某于10日凌晨將皮卡車停在了他的面包車旁邊。由于時間太晚,張某并沒有注意到旁邊的面包車車牌,便鎖門離開,就這樣陰差陽錯地發(fā)生了一場李逵遇上李鬼的笑劇。
民警還查明,李某只持有D類駕駛證,根本不具備開小型汽車的資格,存在實際駕駛車型與準駕車型不符的違法行為。
套牌、無證駕駛車主將面臨懲罰
目前,警方依法扣留了這輛套牌面包車,并將依法對李某的違法行為進行嚴肅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之規(guī)定: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可以依法并處15日以下拘留。
據此,辦理過此類案件的民警認為,違法嫌疑人李某將極可能面臨被行政拘留的處罰。(春城晚報 記者申時勛 通訊員唐遠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