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已出現黑惡勢力以小額貸款公司等為掩護,采取高利放貸、惡意逃債、虛假訴訟等手段破壞金融秩序,威脅經濟安全的“套路貸”犯罪。
“套路貸”作為一種新興的犯罪現象,社會危害性大,組織嚴密、計劃周詳、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何為套路貸?有何特征?如何懲治?如何防范?值得關注。
西山區(qū)法院辦理“套路貸”案件情況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的精神,西山法院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全面排查、周密部署,強力打擊任何黑惡勢力。

2018年11月至今,西山法院已受理套路貸案件4起,占全院受理的全部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80%,涉及被告人26人,涉嫌罪名均為敲詐勒索罪。



這四件案子歸納起來,套路都大同小異。犯罪分子以借貸手續(xù)簡便、流程快捷、錢款到賬迅速等噱頭吸引借貸人,引誘借貸人利用車輛作抵押進行借款,在簽署合同的同時,犯罪分子會讓受害人支付車輛GPS安裝費、貸款利息、中介費用,受害人實際貸款得到的錢在扣除先期費用后大打折扣。
出借人出借錢款后,制造違約陷阱,故意讓借款人違約,在借款人不還款的情況下,利用GPS定位把車拖走,再強行收取被害人“上門費”、“拖車費”等費用。對于逾期還款或無力還款的借款人,以各種借口不斷索要“違約金”、“逾期利息”、“拖車費”等虛增債權或非法占有車輛等財物。一般來講,逾期利息300-500元/天,拖車費5000-10000元,上門費6000-20000元,均遠遠超過市場價,拖車后客戶仍未還款,公司就會把車賣了,待受害人結清本金、利息、拖車費、上門費、停車費后,方可將被扣車輛取走。
“套路貸”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概念
單從字面意義上看,套路貸的組成有兩個部分:套路+貸款。簡單來說,套路貸即名為貸款,實際上采取各種“套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違法犯罪活動。
結合辦案實際,我們可以將“套路貸”總結為:黑惡勢力及其部分或全部成員實施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協議,制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立債權、強行索債的行為。
主要特征
1、犯罪團伙化。套路貸犯罪作案成員呈團伙化,組織嚴密,有詳細的人員分工,多為三人以上,團伙內部分工明確。通常以注冊的“小額貸款公司”名義配備專門人員負責收集公民信息、尋找客戶來源、制造虛假給付記錄、暴力催收、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
2、犯罪“套路”成熟。套路貸從表面上看是民間借貸,但實際上從事套路貸的犯罪嫌疑人對如何選擇合適的被害人、怎么簽訂合同、如何保障在未來的法律訴訟中獲得有利于自己的證據、如何占有被害人財產有著一套相對周密的劇本“套路”,形成產業(yè)鏈。
3、反偵查意識強、調查取證困難。這類案件從表面上看特別像民間借貸糾紛。由于貸款手續(xù)復雜、合同內容篇幅較長且專業(yè)化特征明顯,借款人債務風險意識差,最終導致犯罪分子往往掌握完備的證據,讓虛假借款披上民間借貸的合法外衣。犯罪手法隱藏較深,被害人往往深陷其中才報警求助,給取證帶來不少難度。同時涉案環(huán)節(jié)眾多,套路環(huán)環(huán)相扣,證據少、埋藏深、證據分散、取證困難。隨著套路貸犯罪嚴打力度增加,犯罪分子的反偵查意識越來越強。
4、犯罪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套路貸犯罪涉及金額一般巨大,涉及面廣涉且案件眾多,侵害被害人的財產權利乃至人身權利,嚴重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治安秩序,損害司法公信力。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又極易誘發(fā)其他違法犯罪,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影響社會穩(wěn)定。
“套路貸”的刑事法律制裁
對罪名的認定
“套路貸”犯罪的主觀目的是以非法侵占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的財產,一般情況下應當以侵財類犯罪處罰。

1、詐騙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套路貸”犯罪時,未采用明顯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則其行為特征從整體上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產的詐騙行為,一般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2、數罪并罰或從重處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套路貸”犯罪時,既采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手段,又采取了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手段,同時構成詐騙、搶劫、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等多種犯罪的,依據刑法的規(guī)定數罪并罰或者按照處罰較重的定罪處罰。
3、不輕信不知情,嚴懲幫助犯。在“套路貸”犯罪案件中,相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明知真實借貸情況,幫助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擾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正常生活行為,或者幫助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符合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的,對該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相關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共同犯罪認定
1、區(qū)分主從犯。多人共同實施“套路貸”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對其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起主要作用的,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認定為從犯。
2、不姑息幫助犯。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的,有協助制造銀行走賬記錄、協助辦理司法公證、提供資金場所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涉案財物的處理
要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從源頭阻斷“套路貸犯罪”。對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實際所得借款以外的虛高“債務”和以“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額外費用,均應計入違法所得。對于名義上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證據能夠如實證明實際上卻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后續(xù)犯罪所使用的“借款”,均予以沒收。
犯罪集團涉惡的認定
《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fā)(2018)1號〕明晰 “惡勢力”的犯罪特征,當犯罪分子為了虛增債權,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組成三人以上、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分工明確,相互配合,且“套路借貸、惡意討債”三次以上的,就符合我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犯罪集團”的規(guī)定條件,且具有“惡勢力”特征的犯罪集團。
“套路貸”的防范
加強行政監(jiān)管
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放貸業(yè)務的機構或以發(fā)放貸款為日常業(yè)務活動。加大對民間借貸市場的監(jiān)管,及時查處違法違規(guī)的小貸公司,扶持正規(guī)企業(yè)。還可以建立放貸人名冊制度以及放貸人黑名單,并及時向社會公開。
拓寬正規(guī)借款渠道
對各類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提供方來說,應“強化服務意識,采取切實措施,開發(fā)面向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滿足不同收入水平人群尤其是金融弱勢群體的金融需求,從根源上降低乃至消除“套路貸”產生的借款需要,讓“套路貸”無機可乘。
公檢法三機關聯動出擊
加強公檢法案件信息互通,促進資源整合和優(yōu)勢互補,注重分析人員串聯交織的情況,深挖隱藏的犯罪。建立打擊“套路貸”的信息交流平臺,共享信息數據,深入挖掘“套路貸”的源頭,定期協商分析該類犯罪案件特點,統(tǒng)一執(zhí)法司法標準,以及時堵截犯罪分子,構筑立體的監(jiān)管執(zhí)法體系。
加強對群眾的風險防范宣傳
以社區(qū)單位,進行經常性的走訪和橫幅宣傳。讓群眾不要輕易相信主動來電的無抵押貸款、當天放款。充分運用自媒體時代,加大對金融借貸政策及相關知識的普及,加強宣傳教育引導,廣泛宣傳“套路貸”作案手法,讓廣大群眾樹立較強的防范意識,避免被“套路”和遠離“套路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