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訊(昆明日報 記者吳潔) 近日,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五部門聯合發(fā)布的最新關于完善市內免稅店政策的通知明確,由中國出國人員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的昆明外匯商品免稅店,自今年10月1日起3個月內轉型為市內免稅店,經海關驗收合格后開始營業(yè);到期未完成轉型,將根據規(guī)定被關閉。
今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市內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市內免稅店是指經國務院批準,按規(guī)定設立在市內,向即將出境的旅客銷售免稅商品的商店。國家對市內免稅店實行特許經營。國家統籌安排市內免稅店的布局。
市內免稅店主要銷售食品、服裝服飾、箱包、鞋帽、母嬰用品、首飾和工藝品、電子產品、香化產品、酒等便于攜帶的消費品。鼓勵市內免稅店銷售國貨“潮品”,將具有自主品牌、有助于傳播中華優(yōu)秀傳統文化的特色產品納入經營范圍。市內免稅店的進口商品免征關稅、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和消費稅,國內商品進入市內免稅店視同出口,退(免)增值稅、消費稅,市內免稅店銷售的上述商品免征國內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消費稅。市內免稅店的銷售對象為即將于60日內搭乘航空運輸工具或國際郵輪出境的旅客(包括但不限于中國籍旅客)。
市內免稅店應當在口岸出境隔離區(qū)內設立免稅商品提貨點。免稅商品提貨點不得設立在口岸進境隔離區(qū)內。旅客應當在免稅商品提貨點提取市內免稅店所購免稅商品,并一次性攜帶出境,不允許旅客在市內免稅店購買或預訂后,寄存在口岸并于進境時提貨。
五部門聯合發(fā)布通知的內容還包括:現由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的北京、上海、青島、大連、廈門、三亞等6家市內免稅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適用《辦法》;包括昆明在內,現由中國出國人員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的北京、上海、青島、大連、南京、重慶、合肥、南昌、杭州、鄭州、哈爾濱12家外匯商品免稅店,以及現由中國港中旅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經營的哈爾濱外匯商品免稅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轉型為市內免稅店,經海關驗收合格后開始營業(yè),到期未完成轉型的外匯商品免稅店予以關閉,免稅店原經營主體應當向海關申請終止經營并辦理相關注銷手續(xù);通知施行后不再設立外匯商品免稅店;在廣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漢、西安、長沙和福州等8個城市,各設立1家市內免稅店。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